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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酒茅臺”還是禁止注冊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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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酒茅臺”是否應當允許注冊,經過反復思考,認為還是應當禁止注冊。理由如下:考察“國酒茅臺”是否能注冊其實就是看其本身是否符合條件。“國酒茅臺”涉及商標法有關商標禁止條款三條1。商標禁止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功能等特點;2。商標禁止夸大宣傳和欺騙公眾;3 ,商標不能有不良影響。但長期使用(并產生顯著特征)的可以不受前述1和2 兩條的約束,這也是國外通行做法。“國酒茅臺”直接表示商品質量與特點不容質疑,但按“茅臺”酒在我國白酒行業中的地位看,稱其“國酒”并不過分,因此,也不存在商標禁止夸大宣傳和欺騙公眾問題。“國酒茅臺”也經過長期使用(應當有5 年以上),從商標使用角度看,應當可以排除商標法前述兩條件規定的約束,從這個角度看似乎“國酒茅臺”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國酒茅臺”畢竟是一個很高的榮譽稱號,固然“茅臺”目前享有很長時間的高聲譽并無太大爭議,但誰能保護這種聲譽能一直存在下去,畢竟商品信譽是波動的,將“國酒茅臺”商標注冊,強制將波動的聲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顯然是不妥的。因此,“國酒茅臺”可以適用前述3 的以不良影響為依據禁止其注冊。 (注:“茅臺酒”作為特定商品名稱(我國《商標法》頒布后初期)已歷史悠久,在清理整頓酒商標后作為白酒商標“茅臺”注冊也已20年以上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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