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本公司在前期所論和判斷,有關"彼得兔"一案的所涉及的圖形商標,法院判判決除其中一個商標使用方式外,被告的其它使用都屬于正當使用。但并非像有些媒介所說的,從此其他人就可以自由使用,而僅僅是可以正當使用。首先他人將上述有關圖形作為商標使用,并且是非必需或必要的使用,則仍然可能會構成商標侵權而被禁止,因為此案的決定并非撤銷其注冊商標,其注冊本身仍然合法,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只是其專用權受到了限制,即不能禁止他人的正當使用。所謂的正當使用是指為表示商品的特點所必須的使用,如彼得兔有關書籍中有關"彼得?quot;圖形和文字的正當使用。其它有關正當使用,還包括為表明產品的產地、質量、品種、生產日期等特點而不得不使用(或必須)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