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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石宗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注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條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第十三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并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注明申請人、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注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對于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四章 軟件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件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 軟件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件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后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后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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